原告河北明天******(以下简称明天公司)与被告曲**、李*、李**、李*,第三人河北利恒********(以下简称利恒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2—
年8月10日作出(2020)冀0903民初****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冀09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被告曲**、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李**、第三人利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明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3执异****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法判令被告李*、李**、曲**、李*为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3执异****号之二执行裁定与(2016)冀0903执****号执行裁定、(2018)冀0903执异****号执行裁定自相矛盾。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原告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李*、李**、曲**、李*为本案被执行人。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903执****号执行裁定:追加李*、李**、曲**、李*为本案被执行人。被告曲**不服该裁定,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903执异****号执行裁定:驳回被告曲**的异议请求。曲**对该裁定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起异议,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然而曲**在2019年5月份对该裁定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曲**对该发生效力的执行裁定有异议,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诉,而不是提起异议。2019年8月18日,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903执异****号之二执行裁定认为被告李。—3—
恒、李**、曲**、李*没有抽逃注册资金,...(本文书还有75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