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银行***********与被告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逾期信用卡本金105028.41元、利息21777.98元,共计126806.39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104元;3.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24日,被告丁**向原告申请领取“三江贷记卡”,并签订青海银行《三江贷记卡申请表》。依被告申请,原告核准并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的信用卡,并确定其初始授信额度为50000元。被告激活信用卡后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截止2021年10月11日,被告尚欠信用卡本金105028.41元、利息21777.98元,共计126806.39元。原告多次进行催收欠款...(本文书还有2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