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朱**雄、王**、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0年9月11日、2021年4月1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雄、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最后一次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失1107419.45元;其中:1、医疗费538544.4元:住院医疗费514021.77元+门诊费4522.63元+后续医疗费2万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7700元:100元/天×住院时间277天;3、护理费306660元:住院护理费83100元(150元/天×陪护人数2人×住院期间277天)+出院短期护理费4560元【120元/天×出院后至定残前一天期间38天(2018年9月20日-2018年10月28日)】+长期康复护理费219000元(120/天×护理依赖系数100%×5年×365天);4、营养费4650元:5000元×伤残赔偿指数0.93;5、误工费23573.35元:3000元÷21.75天×315天-用人单位已代发工资19874.93元;6、鉴定费4556元:依据发票;7、残疾赔偿金1162909.2元:2019年度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522元/年×赔偿年限20年×伤残赔偿比率0.93;8、精神抚慰金93000元:10万元×伤残赔偿比率0.93;9、交通费8310元:30元/天×住院天数277天;10、残疾辅助器具费2807.41元:轮椅388元+坐便椅537.04元+其他费用1882.37元;以上1-10项共计2172710.36元,扣除责任比例后,原告应获得的赔偿为1351626.216元【(2172710.36-12万)×60%+12万】,因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垫付医疗费1万元,以及依据(2018)粤0304民初****号判决书和(2019)粤03民终****号判决书赔付医疗费234206.766元,共计244206.7...(本文书还有8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