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起事故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合共347340.49元(计算详见附表)。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被告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于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告人保深圳分公司辩称应扣减非医保用药,但被告人保深圳分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就免赔事项向投保人佳业公司尽到告知义务,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保深圳分公司提交的要求对非医保用药及与事故无关的不合理费用进行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采纳。附表第1-5项共92647....(本文书还有1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