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曹**因与被上诉人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07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欠款主体以及数额认定事实不清,适应法律错误。曹**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更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一审中已经提出抗辩。对于陈**主张的欠款数额,曹**并没有认可,作为施工单位的管理人仅系职务行为,经向公司了解已付款账目显示为122500元,一审法院对该付款情况未进行查明,错误认定曹**认可欠款与事实不符。二、一审程序违法,陈**的起诉已经超过诉...(本文书还有16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