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江*融旺********(以下简称:融旺商业公司)、江*省融**********(以下简称:融旺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姚**、被告融旺商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融旺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融旺商业公司、融旺地产公司立即支付尚欠委托经营收益款46070元(暂自从2020年2月1日计算至2021年8月30日,主张至开庭之日为止、并且要求之后按照委托经营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继续履行)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请为委托收益款计算时间从2020年4月1日起算、截止至2021年10月31日,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逾期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1月1日与被告一、二分别签订二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抚州融旺国际公馆商*委托经营协议书》,原告购买位于抚州市房,合同约定该房总价款分别为172932元、227595元,但实际支付购房款金额分别为122919元、161757元,原告将该商*委托被告一经营,委托经营期限为三个阶段,每五年一个委托经营年限,至2028年10月27日止原告收益为第一个委托经营年限每年按照实际房款6%收益,第二个委托经营年限按照实际房款8%收益(2018年10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第三个委托经营年限每年按照实际房款10%收益2016年4月30...(本文书还有64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