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孙**、某*财产********某*(以下简称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财产********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某*财产********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53809.3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34.42元,合计155643.72元。被告孙**对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25日17时40分许,原告赵**驾驶小型普通货车沿滨海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16号宾馆前向西掉头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被告孙**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赵**、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赵**被送往唐*市曹*甸区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左侧第2.3.4.5.6.7.8.9前肋骨折,左膝关节皮肤划伤等伤情。该起交通事故造成赵**如下经济...(本文书还有32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