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闫**、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保险潍坊公司”)、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北京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闫**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平安保险北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民保险潍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1064.8元;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8日14时23分许,闫**驾驶鲁gx××**号轿车沿安丘市双丰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双丰大道与文化路交叉路口处时,与韩**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韩**受伤,入住安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闫**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鲁gx××**号轿车在第二被告处投...(本文书还有3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