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寇**因与被上诉人彭**,原审第三人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24)川08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于2024年8月13日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上诉人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寇**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彭**的诉讼请求;2.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停业损失4,616元;3.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协议》无效;4.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换走的原厂发动机;5.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一、一审法院未查清案本案基本事实,未查清本案法律关系,认定事实错误。1.本案的基本事实,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的12万元,其中有3万元是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的维修款,对于把车辆修坏一事只赔偿了9万元。2.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车辆已卖出...(本文书还有4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