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沈**、被告沈阳安运********(以下简称“安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被告安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7108元、鉴定费500元,共计760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5日8时20分,被告沈**驾驶辽a×××**号大型客车在于洪区汪河路吉力湖街西200米处与原告吴**驾驶的辽a×××**号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无人伤。本案由于洪区xx大队现场认定,被告沈**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现原告车辆...(本文书还有1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