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与被告戴**、双峰县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告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双峰县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派员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损失共计338046.65元(含保险费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戴**答辩要点:1.被告戴**与被告双峰县邦********之间没有劳动或劳务关系,事故是戴**驾驶自用车辆发生,只是无偿帮被告双峰县邦********捎带了材料,被告双峰县邦********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对事故发生的过程没有异议,但对损失后果有异议:申请对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重新鉴定;误工费应按农林牧副渔的标...(本文书还有2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