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财信智慧**********(以下简称“财信公司”)与被告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财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财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从2016年8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物业服务费8110.14元、电梯费2115.84元、公共区域能耗费118.94元、二次供水电费122元,合计10466.92元,并以2017年7月1日前的物业服务费和电梯费欠费金额为基数从2017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间同期同类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至欠费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财信中央大街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7月1日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本文书还有3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