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曾**、曾**与被告欧**、欧**、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曾**、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欧**,被告中国人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董*、曾**、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732444.17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民****************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再由被告欧**、欧**按事故责任赔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月21日23时许,欧**驾驶湘fn××**号牌小型汽车,沿道路自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江县南江镇双溪村双崇路(崇义小学前)地段处,与对向由曾某2...(本文书还有22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