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当天,张某先被送往陈*医院进行门诊治疗,支出门诊费197元。事故发生后被告赖**合计垫付75935元。
张**为张**父亲,韩**为张**母亲,杜**为张**妻子,张**、张**为张**女儿,张**为张**儿子。张**、韩**共生育了包括张某在内三名子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若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赖**驾驶的粤yp××**号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六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予以赔偿。被告赖**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车辆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了商业险,故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范围内按50%的比例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本文书还有1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