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保财险公司)为与被告韩**、崔**、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于2022年10月9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韩**在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3000元,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崔**在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7400元,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习独任审判,后因被告崔**下落不明,无法送达,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继续由审判员张习独任审判,分别于2022年12月12日、2022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太保财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两次庭审,被告韩**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被告崔**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本文书还有2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