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徐**与被告安徽相北********(以下简称相北建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原告徐**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相北建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175万元(从2021年6月10日起每月支付给两原告补偿款5万元,暂计算至2024年5月9日计175万,直至2025年6月9日止给付结束);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5日,原告(乙方)徐**与被告(甲方)相北建材公司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安徽省相北建材有限公司全部承包给徐**,由徐**经营;在经营过程中所有的原材料由徐**本人出资,承保过程中亏损由徐**承担,盈利和安徽省相北建材有限公司各分50%,机器分期付款由相北建材公司承担。从2015年3月5日之前所有债务由...(本文书还有30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