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饶**诉被告江*融旺********(以下简称:融旺商业公司)、江*省融**********(以下简称:融旺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饶**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被告融旺商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融旺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饶**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尚欠委托经*收益款10898.33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暂自2020年4月1日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如开庭时间后于2022年5月31日则计算至开庭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8日,原告与两被告分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抚州“融旺国际公馆”商铺委托经*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融旺地产公司位于抚州市××道××号××房,该商品房单价为11288元,总金额为62052元;但是实际购房金额为44613元,原告将该商铺委托第一被告经*,委托经*期限为三个阶段,每五年一个委托经*年限,至2028年10月27日止。原告收益为第一个委托经*年限每年按照实际房款6%收益,第二个委托经*年限每年按照实际房款8%收益(2018年10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第三个委托经*年限每年按照实际房款10%收益。2016年4月30日,第一被告又与原告签订《抚州“融旺国际公馆”商铺补充协议书》,调整了经实测的委托经*面积为5....(本文书还有5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