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徐**、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费3314元、医药费2728.79元。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和被告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23年4月21日13时32分许,被告徐**驾驶×××号牌小型轿车在环城西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交通联丰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在联丰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该处的由原告张**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徐**转弯未让直行,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同日到宁波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诊断为多处损伤,医嘱休息一周,后原告亦进行了数次门诊复查和治疗。
另查明,×××号牌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本文书还有14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