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新证据提交。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分所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回复函记载:“被鉴定人王**的内固定物并没有跨越关节面,其是否取出对伤残等级的鉴定结果影响不大,且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0111-2021)第6.2款规定:以损伤后果为主要鉴定依据的情形:应在临床治疗终结后检验,一般待损伤3个月-6个月后进行。被鉴定人王**于2023年7月27日鉴定时已达损伤后3个月,其复查影像学见骨折端骨折线模糊,临床症状稳定,已符合鉴定时机。”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本文书还有9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