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冯**与被告王**、王**、王**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请求依法按照二原告与三被告之间达成的固定资产确权协议对合伙组织的固定资产(约80万元)进行分割确认,并将固定资产确权协议⑤号**猪舍后东边化粪池判给王**所有;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向原告王**分配合伙期间的利润48万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答辩要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注册的养殖合作社王**没有签字,其并对此事不知情;关于养殖社的解散问题,当时是因为王**阻挡施工才导致将养殖合作社解散。
被告王**答辩要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8年养的猪是王**和正大公司合作养的猪,最终因猪瘟导致猪价不理想。2019年养猪与原告没有关系。王**养猪与养殖合作社没有关系。
被告王**答辩要点: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他认为应按照协议给王**支付利润,至于多少钱他不发表意见,希望王**和王**下来和王**商...(本文书还有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