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诉被告邱**、景源公司、保险公司、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景源公司、叶**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一、事故发生经过概况:2020年9月13日23时36分许,邱**驾驶赣dk××**、赣d××**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惠州市博罗县科技大道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君山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龙门县永汉镇永汉大桥路段时,与龙**驾驶的无号牌男装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龙**一人受伤和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11月5日,交通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龙**不负事故的责任。赣赣dk××**赣赣d××**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景源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有人是被告叶**,被告叶**将车辆挂靠在被告景源公司名下。被告邱**是...(本文书还有4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