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北京市通****************(以下简称东垡村委会)、被告北京市通************(以下简称于家务乡政府)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马**,东垡村委会、于家务乡政府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刘**剩余腾退补偿款共计1435095.2元;2.判令二被告向刘**支付因补偿款延期支付利息损失,从2018年8月10日起,以143509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刘**于2012年3月1日与东垡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土地20亩,租期自2012年3月1日至2032年2月28日,刘**在上述土地上建设房屋,共计2800余平方米。2018年4月26日,于家务乡政府发出通知,称于4月24日正式启动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工作,由乡政府监督指导,并选定拆迁、评估、测绘、拆除、审计等...(本文书还有44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