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雇主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雇主沂州建陶*司,亚太保险临沂公司所承保的是雇主沂州建陶*司对雇员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雇员并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原告作为姜*某的继承人,依据雇主责任保险直接向保险人主张赔偿保险金应当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沂州建陶*司与亚太保险临沂公司签订的案涉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中未对此进行相应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了雇员可直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的情形:“……(一)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本文书还有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