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赵**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正确,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8年11月17日05时18分,110指挥中心接杨*某报称延长县交警队门口发生交通事故,请求出警。同日被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2、抓获经过说明,原审被告人赵**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公安民警侦查到其为嫌疑人时,对其进行电话联系。赵**陈述其位于延长县xx镇xx村。公安民警来到该村,赵**又电话联系其在延长县xx巷xx道,公安民警即于同日10时许在延长县xx队xx巷xx道将其查获。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原审被告人赵**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郝**无责任。
4、身份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证明,原审被告人赵**生于198年10月1日,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赵**持有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本文书还有2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