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锡市玉********与被告江苏祥和**********、吴**、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英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锡市玉********(以下简称玉净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祥和**********(以下简称祥和公司)、吴**、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玉净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祥和公司支付货款21382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吴**、潘**对祥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祥和公司自2012年起发生空气过滤材料买卖关系,经对账,祥和公司确认结欠货款21382元...(本文书还有11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