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慧博财务咨询(淄博)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靖恒工*******、云南华茂********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慧博财务咨询(淄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被告曲靖恒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被告云南华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慧博财务咨询(淄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187202.23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8月13日起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事实和理由: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保全费、担保费。原告通过背书转让获得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230673**********008147****6624,票据金额187202.23元,汇票到期日:2021年8月13日。原告提示付款后遭到拒付。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电子商业承兑...(本文书还有2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