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就是要明确的被诉行政行为,因为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就是被诉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的被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法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本文书还有40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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