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财产***************(以下简称某某江阴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4)苏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确定案涉车辆的实际损失不合理。车辆维修价格因维修机构不同、普通修理厂与4s店工时费差距、是否为原装配件等在价格上存在较大差异,上述因素均应在鉴定时综合考虑,否则作出的评估结论即是不客观、不合理...(本文书还有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