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源*********(以下简称“源腾公司”)与被告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源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本院经依法送达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源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块石)石料购销合同》;2.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石料预付款190,085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00元;4.判决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
事实与理由:2023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块石)石料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被告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交货地点等要求向原告...(本文书还有1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