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事实等主要争议点,本院评述如下:
1.关于误工费标准认定问题。本院认为,误工费的支持与否及标准是依据受害人是否存在因事故导致收入减少的客观事实,具体数额是依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与是否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直接关联。本案中,事故发生前仍从事土地种植及打零工,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其误工的损失,应予以赔偿。根据原告的年龄和实际工作情况,参照本地居民收入标准,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本院酌情支持52元/天。
2.是否扣除非医保用药。被告人保公司未提供证据否定医疗机构用药合理性...(本文书还有15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