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李**及其与武**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彪、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武**、李**向原告归还尚欠借款3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2月10日起至借款还偿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其中截至2022年1月16日为35937.9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至8月间,被告李**以投资经营需要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其中:6月29日通过陈*梅转账给被告武**(被告李**妻子)50000元、7月9日转账给被告武**100000元、8月9日转账给被告武**40000元、分多次给付被告李**现金共110000元。2018年8月9日,被告李**书写借条给原告陈**收执,借条载明:借到陈**300000元,借期为6个月。借款到期后,...(本文书还有3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