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夏**下落不明,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依法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并独任审判,202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夏**偿还借款2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国家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8日,夏**出具借条向刘*现金借款20,000元,并注明2019年底付清。届期后,经催要无果,刘*于2022年10月1日起诉后,因夏**尚在服刑,刘*遂于2022年10月25日申请撤诉并被裁定予以准许。现夏**已刑满释放,故刘*再次起诉并提供上述借条及本院(202...(本文书还有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