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与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理赔原告车辆维修费888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2日,原告为本人所有的粤x**(雷克萨斯lexusux260h越野车、车架号jthxxx139)在被告处投保商业机动车损失保险综合型,保险金额289000元,商业险保险期限:2021-03-23至2022-03-23,被保险人为原告本人。2021年9月22日16时17分,中山市东区博爱路远洋大信对面路段,案外人赵*甲驾驶粤x**追尾碰撞前方符某甲驾驶的粤x**号被保险机动车,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后果。中山市xxx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赵*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符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发后,粤x**号机动车需维修处理,赵*甲拒不配合赔偿。原告于2021年09月29日向被告报案并同时提出索赔申请,按被告要求提供确定事故性质的资料。经被告确认维修厂,维修厂中山xxx公司及被告协商后,以88800元修复处理。粤x**号机动车于2021年12月15日按被告定损价格修复完毕,被告并于2021年11月27日将因更换而拆卸的旧配件回收处理。原告自2021年9月29日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理赔,被告多次拖延,直至2022年6月16日,被告才向原告表示因被保险机动车...(本文书还有6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