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经诉前调解未果后,于2024年8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1月24日借用原告的xxxx信用卡,共计使用110000元,但被告不能按时还款,由原告先将该信用卡还清。后被告承诺分三期偿还原告上述款项并于2021年1月2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之后被告并未按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邓**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称被告因资金周*,于2020年1月24日向原告借用xxx...(本文书还有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