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郭**、中国某某***************(下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高**,被告郭**,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94120.54元,由某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郭**按8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郭**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事故车辆投有保险,原告的损失应由某某公司承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某某公司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对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某某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在核实驾...(本文书还有2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