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薛**、芦*、芦*与被告李**、河南斯普**********(以下简称斯普瑞斯公司)、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芦*及石**、薛**、芦*、芦*的委托代理人鲁**,被告李**,被告斯普瑞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薛**、芦*、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间接受害人抚养费、误工费、车辆损失费共计404916元,其中第三被告中国平安*****************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2000元。三被告赔偿共计:586916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6日8时30分,受害人芦方民驾驶爱德森牌二轮电动车沿人民路北侧由西向东行驶至高杆灯东1000米处,由北...(本文书还有42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