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诉被告杨**、中国平安*****************(下称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太平******************(下称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杨**、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相关损失合计人民币768,838.77元,由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杨**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由杨**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1月25日8时42分许,杨**驾驶号牌为苏f9e9**小型客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凌空路西侧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凌空路进华川路北约30...(本文书还有3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