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与被告韦**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诉请:1、被告向原告返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3794.4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零售利息20449.3元,分期手续费0元,年费480元,滞纳金17621.16元,现金利息2887.27元(计至2016年4月29日);3、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信用卡申请人:韦**。
二、卡号:5149********。
三、计息及费用规定:信用卡申请人的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0天。否则,应付全部透支款项...(本文书还有1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