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与被告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于202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102700元,施救费6000元;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5年1月21日05时45分,欧*驾驶车牌号为京azl8**大型汽车,在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玉都街道新星路与魏*亮驾驶车牌号为豫dd20**大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镇平县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欧*负全部责任,当...(本文书还有2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