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杨*、紫金财产*************(以下简称紫金保险公司)、刘**、湘潭县湘***********(以下简称湘运公交公司)、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被告杨*、被告紫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湘运公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刘**、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刘**、湘运公交公司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85856元;2、判令被告紫金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残疾赔偿金标准变更为44866元/年,被扶养人生活费28294元/年,增加住院费用135597.84元。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为601...(本文书还有4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