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再审申请人新疆恒昌************(以下简称恒昌隆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中国银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李**至今未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登记证系由恒昌隆公司原因所致,恒昌隆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李**起诉解除合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原审仅考虑交易稳定及恒昌隆公司可能面临的责任风险而不予支持李**的诉讼请求,明显违背上述规定。为维护李**的合法权益,请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恒昌隆公司申请再审称,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本文书还有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