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王**、王**、王**、王**与被告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王**、王**的法定代理人刘**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21958.6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11月3日19时27分许,王*同驾驶人力自行车沿朝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朝阳路与文明路交汇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王**驾驶的“金彭*”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王*同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部分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同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本文书还有1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