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新茂******(以下简称“新茂公司”)、广*麓湖********(以下简称“麓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茂公司、麓湖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项,改判新茂公司、麓湖公司仅需支付苏**工程款933429.44元(即在一审法院第一项判决中抵扣工程质保金50万元,扣除浴缸安装工程以及合同工程以及后续维修工程导致客房空置损失44万元,扣除**楼防水以及卫生间防水工程花费49770.56元以及16800元,以及苏**履行维修义务(按维修方案维修);2、苏**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第13页认定“合同约定的保修期2年已经过期”,该部分事实错误。一、按照合同原工程范围,合同为包干价,不包括防水工程,但根据后期的《工程工作联系单》(编号:2014年10月8日),《施工现场签证单》(签证编号:8),苏**承包了新茂公司、麓湖公司535样板间以及**层淋浴间的防水工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可知,案涉的防水工程保修期限应适用5年的规定。本案中,即使按照最早2015年10月27日开业的时间(实际**楼开业时间为2018年5月),到新茂公司、麓湖公司起诉之日以及苏**反诉之日,均未过5年的保修期,故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保修期2年已经过期,被告现以原告装修质量存在问题为由,反诉要求原告承担修复责任、赔偿修复费用及酒店经营损失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该认定与国家规定不符,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二、案涉工程未经验收的责任属于苏**。第一,按照《装修工程承揽合同》第1.3.3条,苏**负有提交竣工验收的各项资料的义务;第二,按照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苏**负责编制竣工结算书;第三,按照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测标准为依据;根据以上合同约定以及国家验收标准,苏**至今均未向新茂公司、麓湖公司提供竣工验收的各项资料,未编制《竣工结算书》、且经专业机构鉴定,案涉工程多处违反国家标准,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新...(本文书还有84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