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与被告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30000元并承担该借款自2021年1月21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间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财产保全担保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周*需要向她借款,她先后给付被告借款130000元,被告也出具了借条。由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审理中,原告石*自愿放弃了财产保全担保费的诉讼请求。
被告袁*辩称,他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目前他无力归还借款,只能用抵押物清偿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告石**被告袁*的妻姐。因袁*父亲较早过世,故家族成员石*对袁*照顾有加。石*任职...(本文书还有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