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奕某******(下称奕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余**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202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奕某公司认为:余**入职奕某公司时并未填写入职登记表、奕某公司未要求其进行考勤打卡,亦未向其发放工作证和购买社会保险。此外,余**的岗位是开商标机,虽然该岗位是奕某公司业务组成的一部分,但该岗位具有临时性与替代性。仲裁机构仅以工资支付凭证与聊天记录就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中载明:“余**日常工作受奕某公司商务跟单人员杨*清的管理。”在庭...(本文书还有5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