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葛**为偿还贷款和个人开支,隐瞒与鸡东县鹏飞驾校已达成分期缴费协议的真相,在以5000元一人的价格从袁*处收取103名学员考驾驶证学费后,只向鸡东县鹏飞驾校缴纳每名学员2000元(其中学员卢某2、朱*21000元)报名费用,剩余款项均被被告人葛**用于购买汽车、金**、酒吧消费等挥霍,后在被害人催促时,便虚构因疫情原因驾校不让考试等理由予以推脱。经统计,被告人葛**利用该手段共计诈骗袁*人民币298300元。
2、2021年9月,被告人葛**经袁*介绍认识被害人徐某1,后葛**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取徐某1共计32200元,
综上,被告人葛**诈骗金额共计330500元。
案发后,葛**被某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1、物证:汽车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承诺书、从宽处理建议书、机动车档案资料目...(本文书还有3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