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省装*****(以下简称广东省装饰公司)诉被告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叶**,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省装*****诉称:我司与陈**就北京遇主题酒店项目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由陈**作为实际施工人为该酒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2020年9月24日,原告收到云浮市富兴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公司)的起诉,该司诉称陈**以其公司及我司名义,向富兴公司采购石材一批,但供货后尚未支付货款。该案件经法院判决原告需承担支付货物的责任,金额为701721.43元及逾期利息。为处理上述案件,我司聘请律师产生费用18000元。另,在遇主题酒店施工期间,陈**聘请工人付克生在现场施工发生人身伤害,陈**未及时处理解决工人薪资及赔偿问题,付克生多次向法院诉讼,我司应诉而产生律师费至今合计20000元,且案件最终发回重审...(本文书还有3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