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财保苏州分公司书面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在原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并未就受损车辆申请重新评估,表明其已放弃相关权利;其次,案涉交通事故涉及三辆车、两次事故,我公司承保的车辆系小型轿车、在事故中严重毁损,另两辆车都是重型货车。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车速都很快,已无法区分两次事故对各自车辆造成的损失数额,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对事故责任、损失进行划分,较为合理,应当维持。再次,关联案件的事故责任划分仅应作为本案的参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某保临沂支公司书面答辩称,齐**驾驶的鲁q×××**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我公司已按一审判决确定的金额予以履行,于2022年2月15日将2000元赔偿金额支付给平安财保苏州分公司。
齐**、宏顺运输公司、丁**、平安财保甘肃分公司均未作答辩。
平安财保苏州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齐**、宏顺运输公司、安某保临沂支公司、人保财险赣榆支公司、丁**、平安...(本文书还有3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