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云南松曼******(以下简称松曼公司)、河南顺兴**********(以下简称中原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松曼公司委托代理人朱**、被告中原公司委托代理人朱**与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36861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租用被告松曼公司位于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栋××房××层的部分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松曼公司对该房屋配备了供日常经营所使用的升降电梯。升降电梯的所有权人为松曼公司,松曼公司对升降电梯负有管理和日常保养责任,该升降电梯由被告中原公司生产。2020年9月16日,原告方员工杨*美在**楼升降电梯内装卸货物时,电梯突然从**楼直接坠落至**楼,致使杨*美在电梯坠落中受伤,贵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云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查明原告已垫付各项费用108325元,并判决原告还应向杨*美赔偿各项费用339784元,该案执行过程中现原告已经与杨*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贵院(2023)云0115执恢****号《结案通知书》,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36861元。本案中,被告中原公司应当对电梯质量问题承担责任,被告松曼公司应当对其管理、保养、提供正常合格电梯等义务承担责任,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松曼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根据之前生效民事判决书对相关金额进行认定,判决的费用总计是339748...(本文书还有6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