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583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3月19日19时6分许,被告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在公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至安陆市食品主产加工小作坊集中区(安陆市南城办事处)门前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行驶原告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损...(本文书还有44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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